和平基督長老教會救災基金使用辦法
主後2010年5月16日第一版制定
一、宗旨:為協助因意外、天然災害等因素造成教會、家園、生活等之困苦,給予基本的生活協助。
二、對象:
(一)國內:凡意外、天然災害等之受災地區或人民。
(二)國外:凡發生天然災害之地區。
三、範圍:
(一)意外:回應中、總會來函之需求,提供奉獻或救助款。
(二)災區家園:協助其家園重建、充實基本生活之軟硬體設備、教育經費補助等,並以一年為限,年限到則另行開會後決議。
(三)災區教會:協助教堂重建、傳道人生活補助金等,並以一年為限,年限到則另行開會後決議。
四、本辦法由救災小組制訂,經小會同意後實施,並呈送長執會核備,日後修改亦同。
備註:家園係部落或社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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